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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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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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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诈骗所得的财物已转让他人还能追缴吗?

  诈骗所得的财物已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该受让人不知道该财物是诈骗所得,并支付了合理的价位,说明此受让人是善意的,这时便不能被追缴。如果受让人明明知道该财物是诈骗所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说明受让人存在恶意,此时便可以被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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